【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包括不动产的修理?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包括不动产的修理。
【问题】
公司原来注册资本100万,净资产150万,新股东增资100万,因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协商确定给新股东20%的股份,增资之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应该是多少?
【解答】
如果所述“协商确定给新股东20%股份”的含义是不用公司净资产中除实收资本以外的项目转增实收资本(下称“以盈余转增”)的情况下,新股东投入资金中计入实收资本的数额占增资后全部资本的20%,那么增资后公司的实收资本应该是125万元(100÷80%),新股东投入资金的其余部分75万元(100-25)属于资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
如果“协商确定给新股东20%股份”的含义是公司要同时将原净资产
租房成了大城市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很多房东都不太清楚税额应该如何计算。中华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私房出租税费的相关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助房东们理清思路。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综合税额核定征收与按实征收(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可由纳税人选择,但如需代开发票,应按实征收。 一、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月核定税额×纳税期 二、根据财税[2008]24号,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1、营业税 = 月租金收入×3% (私房出租营业税起征点为1000元,月租金大于1000元的才计征营业税。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 =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3% 4、地方教育附加 = 营业税×1% 5、房产税 = 月租金收入×4% 以上5项相加,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6、个人所得税: (1)月租金收入<=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租金收入大于800元小于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800元]×10% (3)月租金收入大于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1-20%)]×10%说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扣除费用主要为:收入额-各项税费、修缮费后余额为 4000 元以下的,可扣除 800 元等;收入额-各项税费、修缮费后余额4000元以上的,可扣除余额的20%。其中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7、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颁布,请问: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问题】
我单位承揽塔式起重机起吊配合工作,在对外塔式起重机起吊合同签订中,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机械租赁分包合同,请问应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率缴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
【问题】
我们在邮寄送达税务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个别受送达人决绝签收,请问如何处理?是否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地点是否是办税服务厅或受送达人住所附近?
【解答】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根据以上规定,就本案例而言,公告送达,应当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公告送达,可以在税务机关公告栏
【问题】
生产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货物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返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企业收取的用于保证服务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
【问题】
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问题】
某纳税人连续3个月未申报,经多次限期改正,纳税人均不予理会,现决定采取强制执法,请问是按一次处罚呢,还是每月单独处罚?目前的意见大致可分为2种:一种意见是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机关应视为一次连续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是鉴于已多次限期改正,应按月处罚。
【解答】
上述两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忽略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一类违法行为。因为行政违法行为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与同类违法行为往往容易混淆。
同
采薇
但凡一个与财务相关的人,都必然对现金流关注。
现金实务管理的模式,和企业所在的行业、组织架构、产权结构、资金状况关系极大。就象国家的货币政策一样,今儿偏紧,明天可能偏松。
下面是我经历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四家公司的现金管理。
第一家:银行
刚开始职业生涯便记住的,就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和“今日事今日毕”。
银行是绝对不允许差一分钱的,只要有差,会计出纳全部要留在那里,一张地一张地查单证,挑明细。银行的单式凭证,查起来更麻烦。
短款和记账差错很容易查出来。但长款差错查起来则比较难。我在银行将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