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网校首页
  • 博客首页
  • 论坛首页
麦田守望
注会。。注会。。Fighting
个人资料
葛甲紫紫 所在地:北京
2010年04月29日 13:59

  【问题】

  公司委派读EMBA,学费几十万,公司承担,此费用是否能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解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承担的EMBA学费不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EMBA属于企业职工参加的学历教育,不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报销的EMBA学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学费与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志分类:纳税辅导 | 阅读(576) | 收藏(2) | 评论(0) | 打印

最近读者 (登录后,您就出现在这里。这里登陆)


chenhua7826
 评论读取中...
  • 发评论 (限500字以内)
  • 昵称:
  • 验证码:
  •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会计网校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array(2) { ["submit"]=> string(0) "" ["s"]=> string(0) "" }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