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30日 16:07
对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会发生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和修理行为。企业为此发生的支出是会计上所称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由于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在5月底结束,因此,企业要抓住最后这段时间,仔细检查汇算清缴的各个项目和报表填报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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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30日 10:30
【问题】
记账凭证附件数量怎样计数?如:记账凭证所附的发票1份,发票附出库单1份,附件是1还是2?
【解答】
通常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对所原始附件数量确认的原则是:没有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按自然张数计算,有一张算一张;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每一张汇总单或汇总表算一张。例如某职工填报的差旅费报销单上附有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原始凭证35张,35张原始凭证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的“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栏内已作了登记,在计算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时,这一张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其所附的35张原始凭证一起只能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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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9日 13:59
【问题】
公司委派读EMBA,学费几十万,公司承担,此费用是否能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解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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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9日 11:31
【问题】
我公司从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产品,可以按工资的5%税前扣除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在财税[2009]27号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中就已经明确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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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9日 10:25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会经常利用Excel 中的函数进行计算,这样可以大大加快工作效率,为了让更多的财务人员能够快速掌握Excel的一些应用技巧,中华会计网校推出了EXCEL在财务工作中的应用课程,旨在帮助大家实现高效化办公。今天我们学习NPER函数的应用。
NPER 函数是指每期投入相同金额,在固定利率的情形下,计算欲达到某一投资金额的期数。NPER 函数的格式如下图:

Rate 为各期的利率。
Pmt 为各期所应给付的固定金额。
Pv 为未来各期年金现值的总合。
Fv 为最后一次付款后,所能获得的现金余额。
Type 为一逻
2010年04月29日 10:24
【问题】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具体包括哪些业务?企业支付给兼职人员或临时人员的工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属于29号文件的佣金范围吗?
【解答】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没有明确佣金的具体内容,请参照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是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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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7日 11:3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开具普通发票,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摩托车、汽车、游艇),无论是何时购入或自制的,由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只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应开具普通发票,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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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7日 11:17
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人“工程物资”。建造过程中,接受工业性劳务且取得了抵扣凭证,依据前款内容进行抵扣。若在建造过程中领用了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原实施细则中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新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由于新条例允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而且销售时需计缴销项税额,也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因此领用原材料时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转出,只需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即可。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非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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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7日 10:01
【问题】
我公司(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内)拟将一台已使用3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我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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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27日 09:24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销售收入具体确认理解不准确,还存在按照原税法规定预售收入的概念理解并判断确认销售收入,出现申报错误。《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不同结算方式分别在收到款项时或合同约定应收款项时确认收入。现结合文件进行说明。
取消预售收入的概念
按照新税法实施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为预售收入,完工后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而国税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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