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给一家新办企业代账,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人员让我按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我记得以前是按固定资产贴花的,什么时候改的?
【解答】
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
【问题】
超过12万进行个税申报时,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应算入所得内?
【解答】
“年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年所得不包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提供劳务为营业额,下同)为纳税人务向购买方(提供劳务为接受方,下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不过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是征税的价外费用,下列代收款项不征税:
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收取的代垫运输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