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企业都要对一年的账务进行盘点和调整。那么,对于那些2009年度内应计未计的税费,且在缴纳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作账务调整呢?对此,结合以下实例来说明。
2010年1月5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9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计3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9年度应缴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计8万元。2009年度内该企业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呢?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30万元,需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税法实施后跨年度政策与新税法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文件”),从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递延所得等9个方面规定了新旧政策的衔接处理问题。
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由于新税法关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时预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文件规定,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在不违背新税法的原则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依据新税法重新确定净残值及折旧年限。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正式确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标准,并从2009年12月24日起施行。
《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共4章70条,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附则4部分。与主板公司年报准则相比,《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不仅加强了对创业板公司包括资产、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独特经营方式等在内的核心竞争力及其变化的披露要求,还要求公司在成长性的披露上与发行环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了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原则的划分,即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