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网校首页
  • 博客首页
  • 论坛首页
麦田守望
注会。。注会。。Fighting
个人资料
葛甲紫紫 所在地:北京
2009年10月19日 13:36

  近日,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相关免税及应税规定进行明确,本文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对个人之间转让与受让、赠与与受赠房屋哪种方式更划算做一简要分析。
  一、转让人与赠与人的比较
  (一)转让人
  营业税,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

未分类  阅读(569) | 评论(1)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