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首页
  • 用户名
  • 密码
  • 验证码
  • 网校首页
  • 博客首页
  • 论坛首页
走进成功之路
心态决定命运。你的心态就是你真正的主人
个人资料
海关软件 性别:女    所在地:广东省
博客文章
2008年08月29日 00:11

    一、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日志分类:默认栏目 | 阅读(391) | 收藏(0) | 评论(0) | 打印

 评论读取中...
  • 发评论 (限500字以内)
  • 昵称:
  • 验证码:
  •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会计网校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array(2) { ["submit"]=> string(0) "" ["s"]=> string(0) "" }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