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借:固定资产 (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录)
贷:实收资本 (按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记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投资合同或协议价值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享有的份额部分)
【例】甲企业接受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一台,该设备不需要安装,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00元,与其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