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颁布时间:2009-12-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