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1月12日 21:08
对于税务局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要盖发票专用章的问题,这 几天咨询的人不少,有纳税人拿出中税网专家们答复,有的专家说要盖,也有专家说不需要盖章。我对此问题解答:
根据2011年2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文中的“其”是指纳税人。根据此条,可以得出结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需要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但我省有单独规定。在《吉林省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 2011版 》(2011年6月内部资料)中明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下面都有收款方签章,那就是说这三种代开的发票要盖发票专用章(按总局2011年7号公告刻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 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 ,这种发票上没有收款方签章,也就是说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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