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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1111 性别:undefine    所在地:山东省
2011年11月12日 08:54

一、除二法

  记账时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借贷方记反或红蓝字记反;简称为“反向”。它有一个特定的规律就是错账差数一定是偶数,只要将差数用二除得的商就是错账数。所以称这种查账方法为除二法,这是一种最常见而简便的查错账方法。   例如,某月资产负债表借贷的两方余额不平衡,其错账差数是3750.64元,这个差数是偶数,它就存在“反向”的可能,那么我们可以以3750.64/2=1875.32元,这样只要去查找1875.32元这笔账是否记账反向就是了。   如错误差数是奇数,那就没有记账反向的可能,就不适用于“除二法”来查。   二、除九法   在日常记账中常会发生前后两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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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9:25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会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帐。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让我们先来看看《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人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一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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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9:0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文件,在执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执行时间财税〔2009〕27号文件发文日期是2009年6月2日,但是该文件却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就是说,该文件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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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8:41

一、结算方式的筹划   作为生产资料购入方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可以对购入的生产资料的成本费用进行筹划,进项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其中的一个可行点。购货方购入货物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从纳税筹划角度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购货过程中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就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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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8:30

对于“买车赠油”、“买房送车”、 “买一赠一” 等现实中常见的商品促销行为是否征税,实践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分歧非常大。   一、税务机关征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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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8:13

问:我公司是工业企业,以前购入土地准备修建厂房。现在我公司平基后准备出售,请问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为纯粹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营业税税目的“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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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8:05

一、涉税案例   案例一: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某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7%。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反过来,如果乙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发货,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产品,乙公司在该产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自己未公开的保密技术。后来乙公司得知自己的保密技术被甲公司泄露,随即以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的违约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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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7:44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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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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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 07:08

财政部近日发布第65号令,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两部委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而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分别进行了调整。大幅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原来的2000元-5000元和1500元-3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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