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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一直是企业报表编制的一个难点,如果对所有的会计分录,按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要求全部调整为收付实现制,这等于是重做一套会计分录,无疑将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许多财务人员因此希望仅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大主表来编制出现金流量表,这是一种奢望,实际上仅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无法编制出现金流量表的,还需要根据总账和明细账获取相关数据。
作者根据实际经验,提出快速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与读者探讨,这一编制方法的数据来源主要依据两大主表,只从相关账簿中获得必须的数据,以达到简单、快速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本文提出的编制方法从重要性原则出
2012已经到来,心有所期待,期待一个全新的自我,尽管已是38岁,但此时改变,仍是喜悦的起点,2012,为自己加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结算费用结算单据。由此可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从运输方式上,运输分为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
近期,有纳税人来电咨询货物运输费用项目抵扣如何把握,哪些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及抵扣时限和丢失运输发票抵扣联如何操作等事项。
按照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这是关于准予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原则性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运输费用支出,而运输部门取得运输费用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这就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购买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销
【问题】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问题】
员工因工伤取得工伤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问题】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和代办服务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