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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容斋主人
的博客
2010年07月26日 14:22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目录
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第三条 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 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第五条 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七条 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八条 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第十条 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第十一条 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 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日志分类:法规撷珠  阅读(283)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7月21日 16:30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日前,北京市政协即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省地税局也表示,2000元起征点对广东来说明显偏低,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俗称起征点)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提高起征点可能损害低收入者利益
  

日志分类:经世济国  阅读(287)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7月12日 20:24

瞭望东方周刊7月12日报道 “每个人行事都有自己的理由,我们不应干涉别人,只要她不后悔自己的选择就行了。”当被问到对女大学生“被包养”和娱乐场所出现女大学生陪侍的看法时,上海大四女生吴婷的回答显得十分具有普遍性。
又到大学毕业季。大四女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面对就业、婚恋,她们往往需要比男生承担更多的负担:就业时的性别歧视,就业与恋爱婚姻间难以平衡,社会对大学生陪侍小姐等现象的种种非议⋯⋯
针对目前公众关心的女大学生就业观、价值观问题,今年6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精确报道课题组通过分层抽样,以进入宿舍楼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复旦、同济、上海交大、上外、华东师大、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华

日志分类:奇闻轶事  阅读(319)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7月09日 09:06

     增值税转型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纳税、如何纳税往往引起争议。现实中发现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特别是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未作税务处理,或者计算税款错误的现象非常普遍。  固定资产主要分为不动产和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两类,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应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不动产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日志分类:税法天地  阅读(432)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7月09日 09:00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缴纳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新政策规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1.补克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第4列“调增金额
  2.执行时间衔接涉税问题。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日为2008年1月1日,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2009年6月2日,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3.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题。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准予扣除?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例:振兴股份公司2009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9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7%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3%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5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5万元。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25万元(500×5%)。补充养老保险超标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不超标,可以扣除15万元,因此,该公司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中也明确规定:“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从薪酬的本质出发,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可设“补充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职工个人负担的补充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科目。

日志分类:会人会语  阅读(316) | 评论(0) | 打印

2010年07月08日 10:29

    1.账簿会计造假的常见形式
  会计账簿中常见的会计错弊有:
  (1)无据记账,凭空记账。
  即会计账簿中所列的业务不是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录的,而是会计人员凭空捏造出来的,或者在合法的凭证中插入一些不合法的业务内容。
  (2)涂改、销毁、遗失、损坏会计账簿以掩盖其造假行为。
  如用类似涂改凭证的方法来篡改有关账簿,有的则制造事故,造成账簿不慎被毁的假相,从而将不法行为掩盖于一般的过失当中,使审查人员的线索中断。例如某市纪检部门在决定对某企业进行审查时,该企业发生了火灾,烧毁了部分财务资料,事后经查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想借此来掩

日志分类:会人会语  阅读(2544) | 评论(6) | 打印

2010年07月08日 10:26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如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按购买价的现值确定。
  【例1】公司于20×7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经与对方

日志分类:会人会语  阅读(448) | 评论(1) | 打印

2010年07月08日 10:23

  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明确,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

日志分类:会人会语  阅读(294) | 评论(1)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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