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文对我国的税务行政赔偿制度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与说明。
一、税务行政赔偿概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纳税人认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
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因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征税权,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都应归于国家,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侵权的征税机关。由于国家作为赔偿主体,因此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的赔偿事务则由侵权的税务机关来承担。税务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指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务行政赔偿的受害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之为赔偿请求人。它并不仅仅指向征税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而是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税务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
税务行政赔偿的产生是由于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及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使征税权侵犯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已造成实际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才能进行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与其行使行政职权侵权而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只有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才会引起行政赔偿,税务行政侵权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行政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税务行政赔偿与税务行政补偿的区别
税务行政补偿是指对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征税权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给纳税主体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与税务行政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前提不同。税务行政赔偿的产生是由于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税务行政补偿则是由于合法行为。
2.性质不同。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目的是要赔偿纳税主体所受到的实际损害;而税务行政补偿则是合法行为导致的例外责任,以法律的规定为限,目的是对遭受损失的纳税主体提供适当的补偿,补偿额一般小于实际受到的损失。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税务机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目前,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必须予以赔偿。危险责任原则是指只要损害发生,不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应承担责任。我国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比较客观,可操作性强。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了追究责任的依据,但仅有归责原则还无法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必须明确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
侵权主体要件是指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在税务行政赔偿中,是指违法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和个人。
违法行为要件是指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它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必须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何判定某行为是否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是相当复杂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还是以行为的外在形式来判断,是理论上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分野之处。我国大多数学者持客观说,认为与职务有关的行为,或具有利用职权的外在形式的行为都应算作是公务行为,如有学者认为,执行职务行为,指一切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否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是否在自己管辖区内,只要公务员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具有利用“职权”的外在形式,便形成“公务行为”。
损害结果要件是指只有税务行政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才有必要赔偿。在税务行政赔偿中,实际损害主要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损失;损害一般须是现实的和确定的;损害的利益必须是合法权益。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相当复杂,不宜用某一固定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而应针对不同的情况综合加以确定。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征税权而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在多大范围内给予赔偿。它是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还是人民法院审查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二是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同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不包括简洁损害的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对人身权损害的赔偿主要集中在两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即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因征税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的权力,因此就税务行政赔偿而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纳税人出境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财产权损害须给予税务行政赔偿:
1.违法征税行为,指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收税款等行为。此类行为直接对纳税主体的财产权造成损害,是税务行政赔偿的主要范围。
2.违法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税收登记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违法强制行为,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阻止出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不作为违法,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5.违法保全行为,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及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6.违法给惠行为,包括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7.其他违法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非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的行为,也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这是一条概括式条款,使税务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在上述列举式规定下凸现弹性,不至于范围太窄。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发生了损害,但却不一定要由国家来进行赔偿。这就是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征税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之所以对行政侵权行为负责,承担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2.因受害者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国家赔偿的前提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导致损害。如某一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不能由国家来进行赔偿。如果损害的发生既有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征税机关的原因,则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赔偿的范围。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不应产生国家赔偿。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
如上所述,税务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国家、负具体赔偿义务的侵权主体、权益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人主体。在此,仅谈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及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类主体。
(一)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遭到损害因而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重合的,但二者又有区别,体现在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遭到实际损害的人,而原告则并不一定有此条件;请求人可因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而原告则限于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作为自然人的原告死亡的,其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上,而请求人的资格则转移到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上。有关继承人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需要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二)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税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税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项数,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数项,这依税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定。在共同税务职责行为侵权赔偿按件中,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全部赔偿,而不仅是赔偿自己致害的那一部分,这是因为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它们共同职务侵权行为所致,它们对赔偿义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同时,还要求上级税务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致害的职务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该行为,则也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
2.赔偿请求的形式。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对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赔偿情形的应在2个月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当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进入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应当注意,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与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可以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不同:
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经过现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现行处理为条件。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因为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的和实行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存在调解的基础。
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税务性质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支付赔偿金。这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它具有适应性强、简便易行等优点。
2.返还财产。这也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但前提是原物必须存在,且基本保留原值,若有损坏,还得适当给付金钱赔偿;另外返还原物应不影响公务的执行,且比金钱赔偿更为快捷。
3.恢复原状。从理论上说,恢复原状更能充分发挥救济作用,但实际操作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条件。所以一般而言,恢复原状只是税务行政赔偿的一种非主要方式。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与其他国家赔偿的标准相同,具体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o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税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予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税务行政赔偿费用
在我国,税务行政赔偿费用同其他国家赔偿费用一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