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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容斋主人
的博客
2007年01月08日 14:34

一、征收烟叶税的背景
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一直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此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
为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时保留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意味着农业特产税也要同时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失去了法律依据。 
但是,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问题: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县乡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特产农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县乡财政,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对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在研究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曾考虑过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在消费税税目中增加“烟叶”子税目,这样做对地方收入和烟叶生产均无大的影响,但会改变现行消费税属于中央收入的财政分配体制;二是适当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然后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进行弥补,好处是税制变动小,地方收入基本上可以得到弥补,但需要由中央政府向地方逐级返还收入,时间相对滞后,容易割断地方政府与烟草种植的经济互动关系,影响烟叶生产,地方财政也无法得到及时保证;三是开征烟叶税,在纳税人、征税环节、税率和收入归属等主要方面基本参照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以上三种方式中,只有以开征烟叶税的方式对现行税收制度、财政体制和对地方财政、烟草行业等各方面的影响最小,操作也简单,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过渡,因此,最后采纳了这种方式。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烟叶农业特产税停止征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我国烟叶税制的完整和对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这次停止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以后,以烟叶税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此次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税制平稳过渡:烟叶税税制要素的确定基本上沿用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统筹兼顾:既要兼顾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也要兼顾税法的规范化要求;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烟叶收购行为和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同时也要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烟叶税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是烟叶,即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四、烟叶税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是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五、烟叶税的计算缴纳
考虑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所以烟叶税的税率采用全国统一的20%的比例税率,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六、烟叶税的征收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七、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
(一)税收会计核算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应征税收、待征税收、减免税金、上解税收、入库税收、提退税金、待清理呆账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
(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1.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滞纳金明细月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分别增设“19.烟叶税”项目,以全面反映烟叶税开征后其税收资金运动及分企业类型等收入明细情况。因缴纳烟叶税而增加的纳税户数反映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中增设的“19.烟叶税”项目中。
2.删除《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下的 “7.农业五税”项目,依次增设“7.契税”和“8.耕地占用税”两个项目,并将原“8.其他”项目调整为“9.其他”项目。
3.在《税收电月报》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十九)烟叶税” ,其对应的排列序号为141,“二、出口退税”及以后各项目依次后移。
4.“烟叶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收购烟叶的纳税人所征收的烟叶税;“契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以上三项税收的预算级次划分问题,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收票证使用和管理
烟叶税的税款征收开票、完税凭证和章戳使用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相关规定。
各类报表从7月份报送6月份数据时开始上报,具体报表任务请各地从总局FTP上下载使用。
 
八、烟叶税的申报
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但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需增加申报项目的,可以增加附表。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日至                 填表日期:         
烟叶收购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入库税额
1
2
3=1×2
4
5=3-4
 
 
 
 
 
 
 
 
 
 
 
 
 
 
 
烟叶购买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入库税额
 
 
 
 
 
合计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做为税收会计凭证。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制定。
2.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
5.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
(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
(2)烟叶购买金额为纳税人购买的查处罚没烟叶的金额。
6.本表为A4竖式。
 
 
烟叶收购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公斤、元
税款所属期: 年      日至                 填表日期:         
        
等级
单价
收购数量
收购价款
收购烟叶
 
1
2
3=1×2
 
 
 
 
 
 
 
 
 
 
 
 
 
 
 
 
 
 
 
 
购买烟叶
 
 
 
       
 
 
备注
 
《烟叶收购情况表》填表说明
 
1.本表作为《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2.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4.本表第二列“等级”:按当地烟叶收购实际情况确定的等级填写。
5.本表第四列“收购数量”:按实际收购的烟叶或者购买的罚没烟叶的数量填写。
6.本表第五列“收购价款”:按实际收购的烟叶或者购买的罚没烟叶的金额填写。
7.本表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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