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餐饮企业销售烟酒是交增值税还是与餐饮收入一起交营业税?如交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征收营业税。
来源: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54_/2009_1_10_wa0161528131011900213650.shtml
【问题】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营机械设备。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没有销售,2009年12月,我公司将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中的一台设备留作自用,但是该设备在2008年已作进项税额抵扣。请问,我公司留作自用的机械设备,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增值税扣
生产性企业,就是从事商品实际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而采购,就是企业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审核计划、选好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交货及相关条件,最终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在像机械制造业这样的传统制造业中,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有统计表明,采购环节每节约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对生产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一、企业进货渠道的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
一、成本核算有利原则
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人是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除此之外,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的问题。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因此纳税人要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二、盈亏弥
【问题】
请问:出口税率为零,退税是退的是进项税额,怎么衡量退的进项税多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解答】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情况下,是不退还企业的增值税的。对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的退税政策,从国家的立法目的上退还的进项税,但由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产成品都是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不是从市场直接购买的,其成本和售价中除了包括原材料的部分,还包括人工成本及机器成本等,因此无法真实的核定其进项税额,因此实际按销项价格退税,根据产品不同的生产性质及国家政策,规定一个合理的退税率,以保证生产企业出品的产品不含增值税,但并不能做到绝对不含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
【问题】
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收齐单证,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如采取远期收汇方式,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需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此,出口企业采取远期收汇方式的,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从目前情况看,2010年世界经济有望出现缓慢复苏,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环境也会总体趋于好转。但由于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国际市场需求短期内难以明显恢复,主要经济体自顾性增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应该说我国外贸发展仍面临很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以下针对企业出口退税问题,作出了三方面提醒: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问题
出口退税率上调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经过几次大幅度的调整后,目前的出口退税率已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有些产品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已很小,如部分机电产品
【问题】
企业采取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收齐单证,能否因此申请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采取远期收汇方式,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需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此,出口企业采取远期收汇方式的,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
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应该如何解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