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10000元,年终奖为48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新成立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事项时,是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是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会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单位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接到领购申请时,会发给单位一个发票领购簿,单位凭发票领购簿来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在网校实务交流论坛有不少会计新手经常问到企业成立之初的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事宜,对于这一流程的具体申办情况,税务网校小编进行了如下整理:
1、如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查账征收方法难以准确合理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税务网校小编对此简单整理如下: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
所谓的“满就送”促销活动,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或打折销售或给以现金返还的一中促销营销活动。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到底选用哪一种更省税呢?下面对商场的各种“满就送“促销活动进行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问题】
如果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不是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能详细说明一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的规定上有哪些不同吗?
【解答】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假定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增值税率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而且企业管理层估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筹划案例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17%-100×17%×10%=15.3(万元),同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可以考虑的纳税筹划方式为将企业分设为A、B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