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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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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57

   一些纳税人出租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等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取得租赁收入,一般是按期收取租金收入的,但也有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预收若干期租金的情况。财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而在纳税上就出现了争议,认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而应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期计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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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55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6日制定下发了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签订《预售房屋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入要求确认为销售收入。与原31号不同的是,新31号不再有预售收入的表述。新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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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53

     [ 网友yoyo ]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 廖体忠 ]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国外财务人员 ]  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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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52

     [ 税务达人 ]  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廖体忠 ]  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 会计1111 ]  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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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51

     [ 网友85346 ] 请问:
      1、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
      2.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 廖体忠 ]  回答第一个问题,目前,在判定关联企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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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49

     [ 注税考试 ]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
  [ 廖体忠 ]  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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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48

      [ 车克军 ]  我是大连国税局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下发后,分局立即召集我市外资银行传达文件精神,明确扣缴税款具体事宜,在税、企双方努力下,有扣缴义务的外资银行在近期已将08年度应扣缴税款全部缴入国库,但是,我们了解到银行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是由银行自行负担的,据银行介绍,原因是日本和香港等税务当局不给予此税款税收抵免。我查阅了美国税务网站或OECD网站都没有找到欧、美税务当局对境内银行为拆借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征收预提税,请问此税款征收是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总局能否借助税收协定“情报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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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20:46

       “新31号文”出台后,归纳相关的特殊扣除政策,正可为企业纳税筹划驱散迷雾。
  (一)期间费用的扣除
  1.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按实际计提数额在当期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的税金是指企业实际支出的税金,因此,企业应缴纳的上述税金只有在当期缴纳才能扣除,如果企业超过汇算清缴期仍未缴纳,则不能允许在当年的所得税前扣除。
  2.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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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19:43

  (一)把握“混合销售”认定新标准
  根据新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新营业税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上述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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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2日 18:48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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