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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4)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5)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6)承租期满时,甲企业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00元。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8万元。
请做出2009年的相关分录。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案例解析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备期付款额之和即最低租赁付款额=15×4+0.01=60.01(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P/A,4,7%)+0.01 ×(P/V,4,7%)=15×3.3872+0.01 ×0.7629=50.82(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0.01-50=10.01(万元)
2009年1月1日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1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1万
银行存款 0.1万
财税差异:
(1)税法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15×4+0.1=60.1 (万元)
会计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0.1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所以,融资租赁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为-10.01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初始确认在借方所以用负数表示),在后期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摊销,税法上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税基础为0,负债的账面价刨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的暂时陛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0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25万
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根据租赁准则,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本案例是以公允价值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根据下列公式: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15万元×3.3872+0.01万元×0.7629=508156.29元>50万元。
当r=8%时,15万元x3.3121+0.01万元×0.7350=496888.5元<50万元。
由上面计算r
(508156.29-500000)/(508156.29-496888.5)=(7%-r)/(7%-8%)
计算得出:r=7.72%
则2009年12月31目支付第一期租金确认的融资费用=(60.01-1 0.01)×7.72%=3.86(万元)
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借:财务费用 3.86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86万
财税差异: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转回期初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0.965万元(3.86x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0.965万
贷:所得税费用 0.965万
折旧额的纳税调整
假设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4年,净残值为0,都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50.1/4=12.525(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60.1/4=15.025(万元),形成财税差异为2与万元,以上差异在未来期间不可以转回,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关于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所以将其视作永久|生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而是在企业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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