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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差大陈的财税小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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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欢迎大家对我的小窝提出宝贵意见</description>
	<pubDate>Mon, 28 May 2012 15:53: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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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10703-031010241579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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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3 Jul 2011 10:10:24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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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２０１１年６月３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１１年９月１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 涛

２０１１年６月３０日
   新华社北京６月３０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２０１１年６月３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１１年９月１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 涛

２０１１年６月３０日
   新华社北京６月３０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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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顺民意中国个税扣除额意外调高 收入分配改革小步前行</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10702-021518131579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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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Jul 2011 15:18:13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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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 个税扣除额意外上调至3,500元,纳税比例降至7.7%* 财政部官员称全年税收减少约1,600亿元* 顺应民意,个税微调仅是收入分配改革一小步作者 沈燕路透北京6月30日电---在诸多争论声中,中国周四出人意料地宣布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高至每月3,500元人民币,这较此前草案中讨论的由2,000元升至3,000元明显进了一步,更被视为庶民的胜利;市场关注的收入分配改革亦就此小步前行.而这好不容易多争取到的500元扣除额(免征额),亦让中国个税纳税群体由8,400万人最终降至2,400万人,纳税人比例由28%降至7.7%.上调後,个税收入全年预计减收1,600亿左右,而今年实施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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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扣除额意外上调至3,500元,纳税比例降至7.7%* 财政部官员称全年税收减少约1,600亿元* 顺应民意,个税微调仅是收入分配改革一小步作者 沈燕路透北京6月30日电---在诸多争论声中,中国周四出人意料地宣布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调高至每月3,500元人民币,这较此前草案中讨论的由2,000元升至3,000元明显进了一步,更被视为庶民的胜利;市场关注的收入分配改革亦就此小步前行.而这好不容易多争取到的500元扣除额(免征额),亦让中国个税纳税群体由8,400万人最终降至2,400万人,纳税人比例由28%降至7.7%.上调後,个税收入全年预计减收1,600亿左右,而今年实施後]]></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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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税法速递】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10623-23214939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10623-23214939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3 Jun 2011 21:49:39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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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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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15-15162311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15-15162311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5 Jan 2010 16:23:11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税务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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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1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1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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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2010年新教材下来之前学习计划和方法</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5-1557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5-1557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5 Jan 2010 19:15:57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注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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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新教材下来之前学习计划和方法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很大，然而2010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估计在2010年4月下旬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教材下来以前这段时间应当提前准备， 因此，在2010年新教材下来之前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习计划和方法，然后严格执行下去。

一、学习计划：
在新教材下来之前这个阶段需要完成的内容主要有：
1.精读2009年注会教材，把教材整体章节熟悉一遍；
2.预科班的课件听一遍，有时间可以再听一下2009年的课件；
3.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板和师生交流里留言；
4.本阶段的学习主要是为了将教材的重点内容弄清楚弄明白，基础一定要打实。
5.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2010年新教材下来之前学习计划和方法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很大，然而2010年注册会计师新教材估计在2010年4月下旬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在新教材下来以前这段时间应当提前准备， 因此，在2010年新教材下来之前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习计划和方法，然后严格执行下去。

一、学习计划：
在新教材下来之前这个阶段需要完成的内容主要有：
1.精读2009年注会教材，把教材整体章节熟悉一遍；
2.预科班的课件听一遍，有时间可以再听一下2009年的课件；
3.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板和师生交流里留言；
4.本阶段的学习主要是为了将教材的重点内容弄清楚弄明白，基础一定要打实。
5.把]]></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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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5156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5156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2 Jan 2010 22:51:56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税务法规]]></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51561579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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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5559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5559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2 Jan 2010 21:55:59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税务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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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38;nbsp;
第一章总&#38;nbsp;则
&#38;nbsp;
&#38;nbsp;&#38;nbsp;&#38;nbsp; 第一条&#38;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8;nbsp;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38;]]></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38;nbsp;
第一章总&#38;nbsp;则
&#38;nbsp;
&#38;nbsp;&#38;nbsp;&#38;nbsp; 第一条&#38;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8;nbsp;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38;]]></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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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1213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1213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2 Jan 2010 21:12:13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财税研究]]></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100102-12131579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随时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普通清算。目前由于企业清算操作不规范，一方面清算企业对清算过程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使企业清算失去财务控制；另一方面，普通清算没有引起管理当局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这直接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有关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随时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进行普通清算。目前由于企业清算操作不规范，一方面清算企业对清算过程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使企业清算失去财务控制；另一方面，普通清算没有引起管理当局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这直接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本文就企业普通清算有关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本文对企业普通清算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企业，主要是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本文所说的普通清算：是指因企业经营期满，或者因经]]></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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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28-214715791.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28-214715791.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8 Dec 2009 10:21:47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税务法规]]></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28-21471579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38;nbsp;
国税函［2009］617号
&#38;nbs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38;nbsp;
国税函［2009］617号
&#38;nbs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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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title>
		<link>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14-386446.html</link>
		<comments>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14-386446.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4 Dec 2009 22:30:01 +0000</pubDate>
		<author>天 雨</author>
		<dc:creator>天 雨</dc:creator>
		
		<category><![CDATA[财税研究]]></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chinaacc.com/tianyunren1979/blog/20091214-386446.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38;nbsp;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38;nbsp;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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