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月月末计提工资
借:**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银行
4.上交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
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举例来说,纳税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向居民收取,并实行单独核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新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案例一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09年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测算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
政策变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同进符合两个条件的
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1000,成本700;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50,成本30
增值税处理:A商品正常销售,销项税=1000*17%=170
B商品属于视同销售,销项税=50*17%=8.5
增值税合计170+8.5=178.5
所得税:由于是属于买一赠一销售,B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