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08:4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
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举例来说,纳税人购置一台4050元的税控收款机,可抵免额为588.46元;购置一台2050元的外挂器,可抵免额为297.86元。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3.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税金时(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差额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