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处理的规定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直接减免税政策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执行期限,而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我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开发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对此项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在该科目下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期末,应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0000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0000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由于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支出,期末时: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
3.2008年7月1日以后,发生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从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作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例1的第二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000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例1的第四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0000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均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
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例2.沿用例1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0000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1000000×50%=25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0×25%=625000(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的支出,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开始投入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例3.沿用例1和例2资料,研发支出1200000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0000元,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转账分录同例1第四笔分录。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20000
贷:累计摊销 120000
3.计算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0000-120000×50%=344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0000×25%=860000(元)
总之,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如果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则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应当加计在当期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属于资本化的费用支出,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按150%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