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种 |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减免税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备注 |
| 城建税 | 1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资企业不交 3进口货物的单位,缴增值税、消费税,不缴城建税 4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税款,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自2005年1月1日起,当期抵免的增值税也需要计入征税范围 |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
1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2出口退税不退已纳城建税 3机关服务中心为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增 |
同三税(征收只限于在内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税行为,不包括出口环节和进口环节) | 两者都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计税依据。 |
| 教育附加 | 同城建税 | 同城建税 | 3% |
城建税的考点集中在: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代征代扣以代征代扣地的税率计算 3只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4纳税地点:油井所在地、经营地、代征代扣地、管道局所在地 |
||
| 税种 |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减免税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备注 |
| 资源税(比例税率,属于税收法律级次) | 纳税义务人: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课征。 注:1对外资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
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结合) 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考点集中在:1境内开采2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销售量和自用数量 4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减征5开采地和收购地 |
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收购数量和本单位税额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和收购数量3销售和自用数量 | |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税收优惠较少 | 一纳税义务人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 权是否属于国家2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分为 30%,40%,50%,60%。扣除系数一次是0,5%,15%,35% |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对于新建房可扣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A纳税人能够按 |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比较其营业税的减免) |
一、 申报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天内。 二、 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 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 税种 |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减免税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备注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征税范围: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计税依据:应税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面积: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
不用记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署、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 6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7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8其他。(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2)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3)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4)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征。 |
1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2 土地所在地缴纳 3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4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5、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6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签订的次月。7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8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
|||||
| 免征(3)对高校后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
||||||||||
| 房产税 | 纳税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屋不属于房产。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1.2.3.4条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免征。 (2)以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3)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助用的房产,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3年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 ||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个人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
| 从价计征时,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 ||||||||||
| 车船税 |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也征 |
一、计税依据:辆、净吨位、自重吨位三种计税单位。 二、税率: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分类定额税率;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1.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4.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5.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
免税: 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
| 税种 |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减免税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
| 印花税 | 类别 | 税目 | 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纳税人 |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特殊货运合同,如运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和新建铁路的工和临管线。 |
贴花。如合同在国外签订,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 二、纳税地点: 一般地纳税。 四、处罚规定:(本身条例自带罚则) 1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还可处补贴印花3~5倍罚款。 2已粘贴的印花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未注销或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可处以重用金额5倍或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合同 | 租赁金额(全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1‰ |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
| 6货物运输合同 |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0.5‰ | ||||||||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全计税付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家外汇管理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的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 |
|||||||||||
| 7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 |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 1‰ |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借款金额(本金)。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3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贴 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
0.5‰ | ||||||||
| 9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1‰ | ||||||||
| 10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 为合同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研究开发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0.3‰ | ||||||||
| 二、书据 | 11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要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书据所载金额 | 0.5‰ | 立据人 | 租金标准,无具体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帖花。 5已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当补贴印花。 6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7施工单位分包或转包的合同,按其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8股票交易时,按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分别按2‰贴花。 9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何种情况,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免征印花税;托运方的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
企业改制过程中: 1资金帐簿,凡是未贴花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债转股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各类应税合同未变动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
||||
| 三、账簿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盈余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0.5‰计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 四、证照 | 13权利、许可证照 | 房产证、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应税凭证件数 | 5元 | 领受人 | ||||||
| 税种 |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减免税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 契税 | 一、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一)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需交土地增值税)视同房屋买卖的有: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增 |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价格 1征税对象前三个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
3%~5%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单位集资建房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批准出售本单位职工的,如职工为首次购买住房,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2股权重组,不征 3企业合并,免征;企业分立,不征 4企业出售,原企业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三、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
| 全部安置的,免税 5企业关闭、破产的,债权人承受免税;非债权人承受,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税。 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
| 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一)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需交土地增值税)视同房屋买卖的有: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增 |
计税依据是不 |
评论读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