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汇算中福利费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福利费列支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法可税前列支的福利费用,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公司注意:
1、未实行医疗统筹的单位员工的医疗费可以据实报销,列入职工福利费。现实中好多企业并没有全员参加医疗保险,特别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所以造成员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单位却在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
2、分清劳保用品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好多单位喜欢将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鞋帽计入职工福利费,虽然是全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但却不知这样账务处理挤占了福利费的扣除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职工福利费扣除是按员工工资的14%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如果将劳保用品记到职工福利费中就有可能将职工福利费超支,如果超过了工资的14%就会进行纳税调整,不就白白多交所得税了吗?3、记得以前大些的公司,特别是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定期会对公司员工进行家庭情况调查,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但从近五六年来,发现这种情况很少很少了,难道是员工的生活水平全提高了?没有困难职工了?但公司财务还是考虑不到这种情况,有好多善良的老板还是喜欢资助一些困难的员工,但大多喜欢从财务借款以后捐赠给困难的员工。尽管员工对老板感激涕零,但老板个人借的往来款如何处理呢?为何不以公司的名义发放困难补助呢?困难员工得到实惠了,公司的税务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
二、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往来余额调整的问题
好多单位在上一年的所得税清算时,由于有逾期收到的预收账款与逾期二年未付的应付账款时,好多税务机关会作调增所得税处理,但税是交了,财务账务却没有办法处理。而到今年时一定要看去年的税务事务所的纳税评估报告明细或税务机关的查账底稿记录。如果发现有重复交税的要及时处理。记得我以前在职单位的上年应收账款往来余额是贷方30万,由于在一年内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税务机关查账时认定是已发货但没有开具发票,当时补记了销售收入25.6万元,补交所得税额为6.4万元。由于事实未发货,账务不好处理。今年会计换人,那单位正好发货开具发票,钱账两清了。从账务上是没有问题了,但却忽略了去年补交的所得税。所以在汇算清缴中,一定要找出重复的地方,以避免公司重复纳税,哪怕是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年底余额全平了也不能放过。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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