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有助于您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了解的一些主要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申报所做的具体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地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