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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云剑的博客
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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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云剑 性别:男    所在地:北京市
博客文章
2009年10月28日 19:12

        转让定价的管理是就企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或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税务机关对其价格确定的情况进行管理的过程。
  (一)转让定价的确定
  这里我们介绍企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或劳务确定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它包括企业申报、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的评估、税务机关的核定。
  1.转让定价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该报告表包括以下数据资料:
  (1)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情况
  A、关联方基本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B、关联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C、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D、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B、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C、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D、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E、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3)关联交易情况
  A、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B、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C、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D、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E、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F、.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G、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4)报送可比分析资料
  A、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B、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C、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D、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E、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情况
  A、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B、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C、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D、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E、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以上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以上资料。
  关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申报以上资料:
  A、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B、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C、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转让定价的调查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税务机关在执行调查中的相关权力、要求和方法
  (1)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2)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3)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当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
  (4)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5)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
  (6)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7) 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8)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但应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9)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10)在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时,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3.转让定价的评估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基础上,应对其转让定价进行评估,确认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1)评估时的几项政策把握
  A、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B、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C、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D、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2)评估程序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A、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B、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C、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D、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E、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4.转让定价的核定
  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其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除采取调查进行评估确定外,对无法根据调查资料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结果不可确信时,可采取核定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核定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些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核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是税务机关核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核定,只有在客观条件使该方法无法实施时,才考虑使用其他的核定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假设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转让定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是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的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可比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完全成本加成率=(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生产成本
  贝里比率=边际毛利/营运开支
  毛利=销售价格-生产成本
  边际毛利=每增减销售一个单位的商品,所产生的毛利差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所谓利润分割法是根据企业与其它关联多方与某关联一方进行交易,通过利润分割的办法,计算企业应得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采取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进行相对合理准确分割利润的办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税务机关在采取以上方法进行转让定价的核定时,还应充分考虑交易的特点、环境、目的等因素,从而选择合适的核定方法。
 
  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3)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4)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5)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二)转让定价中的企业风险控制
  企业在涉税关联交易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是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即企业利益的丢失,就是我们所说的风险,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应有的利益不致丢失,应得的利益能够得到。
  1.规避调查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确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对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企业应当在平时的管理中注意规避以上情况的发生,从而规避被选入调查的对象。
  2.规避申报
  具国际关联关系的企业,要达到免于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料的条件,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交易额,要求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其他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这里2亿元与4000万元均不包括成本分摊协议和预约定价中所涉及到的金额。二是本企业的外资股份低于50%。
  企业只要注意按以上标准,控制有关交易指标和投资标准,往往能够达到规避资料申报的要求。
  3.为压缩转让定价金额准备充足的资料(慎重选择可比信息资料)
  在转让定价的调查、评估和核定中,税务机关要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力求不让企业钻空子,因而总是要竭力为扩大转让价格搜集证据,而企业则要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要千方百计让自己的转让定价的标准压小。那么企业要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要有充足的资料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意见。下面我们来举一例说明。
 
  例:集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年生产汽车与摩托车齿轮,并全部出口销售,该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28亿元人民币,实现利润1.4亿元,销售利润率达5%。税务机关在调查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时,发现其他几个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均高于该企业,平均达7%,而同行业平均水平也达6%。对此税务机关与企业磋商,准备核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6.3%。如果按税务机关的核定标准,企业将超过实际利润率1.3%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要多缴企业所得税0.091亿元(28×1.3%×25%)。而对这要多缴的9100万元的人民币,企业应如何应对?唯一的办法是找出自身企业与对比单位不可比的方面!!
  于是企业相关人员便找出对比单位的财务报表与本单位数据进行比对,在比对中发现,同销售规模的企业,虽然其生产销售规模与本企业相当,出口的国家地区也区别不大,但是数据比对中又发现,同规模企业的实收资本普遍高于本企业,而且部分企业尚取得了世界银行的低息贷款。根据这一线索,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与税务机关接触并反映这一事实,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税务机关在获取证据资料后,并取消了调整企业利润率的预定方案。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当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调增所得时,可通过大量的资料证据,争取税务机关放弃调增意见。
  4.争取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争取采取关联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排除企业的若干风险,并可得到如下好处:
  (1)可使企业的关联交易核算有计划性
  由于实行税务机关批准的预约定价后,企业关联交易,可以按预定计划核定企业的交易收入、交易成本和交易利润,为企业对关联交易的正确决策提供保障。
  (2)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意志
  由于预约定价大量地采用企业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因此,只要企业能够有充分的理由证实其定价的合理性,其税务机关所批准的预约定价结果,就容易落实到企业的意见和目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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