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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花的会计小屋
只要你坚持信念,impossible就会变成I’m 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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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6日 20:20

  问:生产小汽车的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把生产好的小汽车做破坏性的碰撞试验,这辆小汽车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属生产中的正常损耗不做任何增值税处理?请帮助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生产小汽车的企业碰撞试验所使用的汽车属于正常损失的产成品,由此,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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