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事件最严重、最真实的影响在于,他毁灭了人类固有的道德底线,也挑战了中国法律的权威——原来断案是可以“通过常理判断”的。
作为一个非法律人士,我也非常清楚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彭宇案之中,这个原则被彻底地颠覆了。不仅如此,它对于道德底线探触的影响是深远的,从那份通篇“依常理判断”的判决书来看,我们从小被教育的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思想被彻底的否决!
据当事人彭宇说,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这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如果徐老太太能证明彭宇撞了他,只要举出证据来即可胜诉。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人,那么,彭宇不需要承担赔偿。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子,却闹出许多波澜:先是派出所的笔录莫名其妙地丢失,而徐老太的儿子恰恰是警察;再是所长当着记者的面说谎,明明是徐老太太儿子拍的照片却硬说是自己拍的;当时和彭宇一起扶徐老太太起来的陈先生出庭作证时,徐老太太却一口咬定不认识他,而陈先生的通话记录明确记录了事发当时他的确有打电话通知徐老太的儿子……
在如此多让人匪疑所思的事情发生以后,南京鼓楼区的一纸判决书又让人大跌眼镜: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
最终判决是:“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且不论彭宇是否真的撞了人,而讲这个案子本身,让人们的道德理念大打折扣,原来不是自己撞的,送到医院又垫付医院费就是有违常理了?难道因为看人摔倒了,去扶他起来而没有追撞人的人,就是有违常理了?天呐,我们从小学习的那些中华民族的礼义道德,都彻底被颠覆了。记得老师教我们,看到老人坐车要让座,看到老奶奶过马路要帮助,看到有人摔倒了要扶起来……等等,这些不都是做人的基本的道德底线吗?怎么就全都有违常理了?
如此看来,我们还敢做好事吗?看能做好事吗?如今,我们要探讨的不是彭宇究竟撞人了没有,而是在没有证据撞人的情况下,依据常理就可以定案,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今天看到一篇新闻说有一个人车祸重伤,沿途过去四五辆车都不愿意送他去医院。大家可能会说,这个人怎么这么没道德啊……但是,有彭宇案在先,谁又能保证自己遇上的都是有良心的?谁又能保证法官不再来一个“不是你撞的,你送医院干嘛”的“依常理判断”?
《离开雷锋的日子》的情节真实地上演了,所以我们的社会离雷锋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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