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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08日 21:26

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据《财政部 国家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具体如下:

A、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a.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f.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B、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需要按月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纳税人当月发生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时,应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先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审核备案。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审核企业需提供资料:

a.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密文区有密文)原件(审核使用)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b.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件(审核使用);

c.固定资产明细账原件(审核使用);

d.固定资产付款凭证(转帐支票付款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原件(审核使用);

e.购货合同原件(审核使用);

f.运费发票(限大宗货物)原件(审核使用);

g.网上认证、认证相符明细表原件(审核使用)。

注:复印件均注明“此复印件从我单位提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二、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补充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需要按月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纳税人当月发生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时,应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在纳税申报时,先到主管管理税务所进行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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