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明同志:我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所谓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其特征是刚刚遗忘,随即想起的财物,遗忘者还记得财物被遗忘的具体时间、地点,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根据你来信所述情况,你因疏忽大意而将自己公文包内6000元现金及证件等物忘记在刚吃过饭的酒店包间里,属于遗忘物。服务员李某明知自己拾到的钱物属客人遗忘物,仍财迷心窍,欲索“回扣”作为“酬金”,拒不归还所拾钱物,其行为已构成本条法律规定的侵占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实行“民不告官不理原则”。因此,你有权依照该条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判令服务员李某归还你的钱物并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李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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