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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似水流年
2010~又一段新的旅程——
个人资料
追逐逝去的青春 性别:女    所在地:其它
2010年02月06日 15:33

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是学习《税法》课程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章节。学习本章时重在理解,以便为今后各章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与税收关系
概念
含义
特征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无偿性
2.强制性
3.固定性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法规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
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与相关范畴关系
  (1)纳税人与负税人
  (2)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
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三)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四)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四、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者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六、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
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一、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
3部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5个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流转税类(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
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地方财政部门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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