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开用友通时提示“内存溢出”,在打开系统管理时提示“admin.exe应用程序出错”,是系统文件出了问题,大概是和操作系统不兼容所致,以后把windows系统下system32文件夹下ufcomsql文件夹下ufrtprn.ocx文件复制出来备用,再出现类似问题可以复制原位。
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值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
有的银行在同行之间交换,有成功的先例。
昨天去参加招聘会,为公司招会计,偌大的市场不温不火,大概是应届毕业生很大程度上已经各就各位了吧,急于求职者寥寥无几。巧遇一校友师姐,言谈几句,感慨颇多,年届不惑,容颜略显枯萎。也是去代表公司招聘的。这位师姐的境遇因跳来跳去,略感沧桑。目前就职的公司薪水不高,2000多块的样子。刚去没到半年。
请问会议费税前扣除有没标准或者是有什么特别规定?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应符合以上原则方能在税前扣除,必须有为生产经营需要召开会议的前提,有会议费报销凭证和会议审批文书作为证明,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转自:http://www.gzds.gov.cn/12366zl/zxzx/20100
问题内容: 我企业经销农用挖掘机,我按期到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但专管员说农用挖掘机不在国税发[1993]151号注释的农机的范围内,不能免增值税,我认为我们经销的是农机就应该免税,请问,到底哪个理解才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发文日期: 2011-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www.tjcsw.com天津财税网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