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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耕居
终日而思不如须臾所学
个人资料
去病=弃疾 性别:男    所在地:山东
2012年01月02日 16: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日志分类:税收实务 | 阅读(151) | 收藏(0) | 评论(0)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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