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台生产用的新设备,已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现决定出口对外销售,请问可以退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近期,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日常税收检查时,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要求该公司就拆迁还原部分分别按成本价及市场价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求该公司按市场价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该小区尚未销售完毕,尚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和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27日发布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种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等收入如何计入收入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
【问题】
我单位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
近期,有不少学员在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咨询有关增值税发票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问题,也就是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还没有来得及认证,就发现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税务网校小编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汇总和解答,希望能给广大学员的实际工作带去帮助。
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
【问题】
企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能不能弥补亏损?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所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不弥补亏损的,以前在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框架下制定的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免税收入应该弥补亏损的政策已不再执行。
又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
滞留发票一般是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就会造成滞留。那么,哪些原因导致了滞留发票的产生呢?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对这一问题的产生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即,滞留发票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3.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
【问题】
最近,我公司由于搬迁等原因未能按时处理账务,因此按期申报有难度,我们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了我们延期申报的申请,那么是否也就意味着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解答】
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延期纳税须以延期申报为前提,而延期申报的并不等于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
钢铁业是几乎所有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核心内容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然要淘汰旧装备,研发新产品,对此,中华会计网校小编整理总结了钢铁产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内容。
一、增值税
一方面,企业在新装备投入时,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的大好时机,用好用足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另一方面,在旧设备淘汰过程中,旧设备和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应有一定规模,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