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例如,塑钢门窗生产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供应并安装门窗,在一项经济业务当中就会涉及到两个税种的计算缴纳问题,相应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就要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业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了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但
【问题】
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变更税号?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一、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
【问题】
2010年新成立的跨省市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
要了解2011年的税务稽查形势,首先应对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方针或者说是稽查原则有一个了解。近11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始终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原则,即一手抓税收专项检查,一手抓税收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是对某一个行业的一次全面的税收体检,专项整治就是要抓恶性的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
最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检查和指导性检查。指令项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
从已经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制订上遵从了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严格的合法性。从制订该稽查规程的初衷来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详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相关权益,力求避免涉税纠纷,减少税企矛盾。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应当享有的相关权益,以便在应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纳税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在实际的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该分为以下五种:查账计征法、预征计征法、评估价计征法、发票抵扣计征法和核定计征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于用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方式,纳税人需注意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时常会发现: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明细项目与底稿中的纳税调整明细项目不尽相同,但两者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却是一致的,为何会出现此现象?本文拟用宝成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资料对该现象进行分析。
案例
宝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在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纳税调增额为57.50万元,纳税调减额为30万元;而在底稿中的纳税调增额为150.50万元,纳税调减额为123万元。两者的纳税调增金额相差93万元,纳税调减额也相差93万元。
在对宝成公司本
【问题】
外资金融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通常用美元结算。那么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企业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问题】
金融企业给农户的贷款(贷款总额为2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