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部分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其中部分税收暂行条例也被修改,具体修改规定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健康发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给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减税或免税。一般分为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年根岁底,是许多税种办理减免税的关键时间,笔者对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报批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作如下提醒。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报批
报批事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
报送时间:纳税人应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统称“投资资产”。由此可见,无论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即会计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例1:2008年5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股,共计支付价款10600
房产税写进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1月9日,重庆市“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披露了房产税开征的时间表。当天的会上,甚至传出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重庆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的消息。
纠结多年的物业税终于借壳房产税出台,或以试探性的姿态,打出了房地产调控最严厉的一张牌。尽管财政部官员为房产税叫好,但是房地产商却站出来泼冷水,认为房价的评估将令房产税的征收变得相当困难,开征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敛财的一个新手段,对房地产调控效果甚微。
黄奇帆扔下了房产税靴子
“‘十二五’期间,重庆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这是重庆市长黄奇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1
【问题】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就查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缴税款问题及相关处罚问题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学习《公告》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例1:税务机关2010年12月对A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司2007年之前无亏损,2007年亏损-100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
【问题】
我公司一下属子公司A(独立法人单位)目前出现如下问题:A公司欠B公司欠款1500万元,经法院判决,A公司所属一块商业地块约5亩,作价1500万元抵给了B公司,请问:A公司还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吗?
【解答】
A公司用商业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行为,要交营业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利息费用相对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