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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2010年06月29日 22:05

【名师指点,百“练”成钢】名师带你做习题--经济法篇--第一章


一.写在前面

对于做题,有人视为考试通过之独门绝技,本着“一不做,二不休”的原则,埋头苦干,练习册是一本有一本,白了少年头,考场上却又空悲切;而有的同学就不喜欢做题,以批判题海战术为己任,认为只要把握住课本,习题那就是简单的很。
进入七月份以后,的确是一个应该做题的阶段,但是做什么题目?做多少题目?怎么做题目?这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同学们,很多同学正是因为做题的方法不得当,而折戟于注会。
对此,论坛特别在主讲老师和网校教研组的指导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名师指点,百“练”成钢】名师带你做习题 ”活动,以大纲为依据,以名师的习题班作为基础,在名师指导下和各位同学一起做题,做适当的习题,做经典的习题,做有方法的习题,让大家深入理解相关知识,掌握做题技巧,在经济法这门文字量巨大的科目中占据优势!


二.计划安排

预则立,不预则废,经济法共15章,为更好让学员进行学习,在征求网校老师与教研组意见后,计划如下:

1.
15章,每一章复习加习题给出两天的时间,一共三十天加一天跨章节习题加一天总复习,一共32天,可以在7月份完成。



2.详细计划表


章节 时间
第一章 6月29日
第二章 7月1日
第三章 7月3日
第四章 7月5日
第五章 7月7日
第六章 7月9日
第七章 7月11日
第八章 7月13日
第九章 7月15日
第十章 7月17日
第十一章 7月19日
第十二章 7月21日
第十三章 7月23日
第十四章 7月25日
第十五章 7月27日
跨章节习题演练 7月29日
总复习 7月31日




三.名师简介--赵俊峰

赵俊峰老师不仅注重学习基础的打造,还特别注重总结归纳,注意思路训练和提升,整个学习体系构建得相当完美。即使你没有法律基础,相信你坚持听赵老师的讲解,很快就会建立起知识架构,应付注册会计师考试更是不成问题的。融会贯通是学习《经济法》的精髓,思考和总结是必要的方法;整体知识架构的搭建,从基础到强化,再从强化到冲刺,赵老师都有其独到见解,引领你先晓法理再学法规,不但让你如何应对考试,还教会你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在做题上面,赵俊峰老师可是很有一套的,讲究“题眼战术”!赵老师习题班采用按章节讲解,覆盖面很广,最重要的是找出“关键词”即题眼,培养法律学习能力。如果在经济法上面感觉做题吃力的同学,强烈建议学习赵俊峰老师的习题班。

四.相关事项

1.对于在做题过程中不清晰的知识点,一定要回答基础班,认认真真的掌握好,习题班给出的知识点已经是最低最低层次的要求了。
2.对于习题班,建议大家认真的听,认真的做,对于财管这门课来说,习题量是非常大的,希望大家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听一个习题班,毕竟,财管与众不同!
3.做题需要全心全意,习题帖不会附音乐和视频。


第 一 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非重点章,但在本教材的学习中起的法律基础性学习的作用,对理解学好后面章节的内容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09年分值3.5分,预计2010年分值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是客观题。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重点难点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疑编号32201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本题中,A选项属于法律;C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疑编号3220101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错误。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提示】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四)撤销权
  1.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2.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提示】《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32201010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代理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2.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的区别(P23)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既不能说有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提示】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二、典型真题解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疑编号3220102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本题只有D选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属于代理公司业务行为。
  【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疑编号3220102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概念。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例题3·多选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疑编号322010203]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不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典型真题解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答疑编号322010209]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根据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如选项A;(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选项B;(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选项D的情形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例题2·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疑编号3220102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例题3·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2009年试题·旧)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疑编号32201021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选项A正确。
  【例题4·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疑编号32201021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从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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