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发布一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解读》,对《公告》列明的14项权利和10项义务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解读》沿用了《公告》对纳税人以“您”相称的用语,根据当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就纳税人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说明,同时对纳税人义务的含义、法律依据、要求以及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相关事例以便公众理解。 《公告》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进行解读,是为了让纳税人进一步理解其在纳税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从而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方便
据报道,财政部已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而重庆已确定将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也就是说,2010年国十条所要求通过税收的方式来控制住房的合理需求的政策总算开始在落实。不过,房地产税在全国真正执行之前,其认识上的误区很多。在此,本文作一点辨析。
首先,不少人把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混为一谈。说商品住房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再征房地产税是重复征税。但是实际上两者并非是一回事。土地出让金不是土地出让税,它只是购买土地要素支付的费用。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交易的价格,而在土地公有的中国下,土地交易的价格则用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来表示。试想,在那些土地私有的国家,建
当前中国各方热议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质内容就是在建设与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体的经验,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引入和建立直接税(财产税)的制度框架。
“宽税基,少税种”的美国房地产税
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经济体的美国,其房地产税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趋于相对稳定和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制中具有代表性。
绝大部分的美国地方政府(即联邦、州之下的“基层”政府,大的比如1000余万人的纽约市,小的比如几千人的自治镇),房地产税收是最重要的支柱性税收来源,并且自从殖民统治时期以来就已经具有显著的税制特征。每个州的宪法和法令,
细节一:注意扣除税金的相关范围
允许扣除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细节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区分: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未计入成本
据报道,日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当今的“啃老族”很多,他们并非找不到工作,而是主动放弃就业的机会。尽管造成啃老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有些子女觉得自己花父母的钱是理所当然的,毕竟这钱不是偷来的、抢来的,凭什么用法律来约束,等到父母逝去,一切财产都是属于自己的,只是早花与晚花的问题而已。尽管按照《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草案》老人
2010年,媒体和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的关注,其广度、深度和热度远远超过往年。因此有人说,中国已经进入到“税感时代”。我个人认为,“税感”其实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它只是人们对税收的一种直观感觉,没有褒贬之分。但它却像天平一样,一头是痛苦感,另一头是幸福感。最终究竟是什么,关键的因素是“支点”的位置,即税收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真正用在了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民生项目上。
新中国成立60年多年来,多数老百姓在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身份叫纳税人的前提下,已经为税收默默作出了巨大贡献。除了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带给老百姓直接“税感”的税
财政部1月20日公布的2010年全年财政收支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
从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接近4万亿元,到2010年突破8万亿元大关,“十一五”期间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彰显综合国力的持续增强。如何看待财政收入增长和GDP增长的关系?如何评价我国现有宏观税负水平?在财政实力日益增强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改善民生?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专家。
如何看待财政收入增长和GDP增长的关系
国家统计局1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GDP同比增长10.3%,增速比上
一、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
楼市调控新政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这不仅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也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对手中持有多套住房的炒家来说,开征房产税是最具威慑力的“重磅炸弹”。
开征房产税或将改变土地财政现况
房产税在中国并非新税种,1986年10月即在城市、县城等按年征收,当时出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目前拟议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将征税对象扩大至个人非营业用房产。
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房产税暂行条
“车船税法草案中将把减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让70%车主的税负都能降低。”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市人大代表郝如玉透露,按排量征收的草案一审后在上个月征求了十万多条意见,因此,下个月进入二审之前,草案将会有部分调整,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车船税“再减些”的范围将扩大。
郝如玉解释说,之前的草案中,1.6排量以及1.6排量以下的汽车与之前比税负降低,而1.6排量以上的汽车车船税都将有所增加。“根据我们的测算,1.6以下这部分车辆占到总数的60%左右,在听取意见中,我们听到了很多希望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反映,因此我们准备将减税的范围扩大,把排量的节点往上提一点,比如提高到1.8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