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和相关司局负责人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职工年终奖金、退休人员过节费如何缴纳人个所得税等问题回答网友提问,对相关政策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年终奖单独按一个月工资计税
缪慧频说,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
不久的将来,机动车车主也许要为尾气排放买单。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张燕友在北京市“两会”期间向媒体表示,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其中,机动车的污染排放将被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内,但具体征收的时间现在尚未确定。
据他透露,机动车的环境税在征收时,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购买高排量汽车的车主,肯定会比购买低排量机动车的车主缴纳更多的机动车环境税,类似于对车辆征收购置税。
记者1月27日就此事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求证时,相关人士均表示没有听说过。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单独推出机动车污染排放方面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上述规定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
财政部日前下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据悉,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种类繁多,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票据,《暂行办法》明确,资金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
【问题】
浙江省某市一家污水处理厂是利用德国政府贷款开办的。日前,该企业要进口一批污水处理设备,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由于他们还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该项目设备可享受其他税收减免吗?
【解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什么样的非营利组织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给予了明确,但与以前相关政策对比有了新变化。为此,企业在选择捐赠渠道和对象时,应先向有关部门了解,否则,向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支出,将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条件要求放宽
原政策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所得
“由于居民企业税收收入潜力有限,今年税收监管重点对象或将是非居民企业。”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张宝云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日前举办的2010年中国税务大会上这样推测。
2009年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中国税法的变革年。仅在企业所得税税种中,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文件就发布了近20个之多,而在一个领域发布如此之多的规定文件几乎是前所未有的。
张宝云分析,这近20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的文件透露出一个清晰的信号,非居民企业要享受到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其难度加大,并且需准备以及向税务部门提交很多文件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
在新年到来的最后一刻——2009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终于迎来了又一缓解融资难题的希望之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下称“777号文件”)的正式发布,为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
走进这扇门的自然人需要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我们称其为关联自然人;另一类是除了关联自然人以外的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我们称其为独立自然人。
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防范资本弱化
新年伊始,2010年税制改革方向及重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就此,国内知名财税专家贾康、高培勇日前在接受中国税务报的专访时表示,2010年,个人所得税、物业税和碳税将成税制改革重点,结构性减税要与税制改革相对接。
2010:税改方向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全年减免税费规模达到5000亿元,相当于财政预算收入的8%左右,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时间已进入2010年,税改方向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增税减税之间,颇费思量。
就当前的税制改革热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贾康研究员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并申明所
一般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威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