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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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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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看,11月1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
一、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服务器,以此做为该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是执行了抄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的。在每月抄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网上报税前仍要抄税1、网上报税是指你从网上填报单位的纳税信息。2、抄税(也叫抄报税)是指你从本单位的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国务院于 2010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
三、下列纳税人按以下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一)在本市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在本市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实行统一财务核算、统一配送商品或原料、统一价格、统一电算软件核算财务成果的),在工商注册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纳各项地方税费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
上述各类纳税人缴纳各项税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04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范围
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 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项目中标公告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采购项目名称:2011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项目编号:10N29-00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确定成交日期:2011年1月12日成交金额:中文电脑版三联票单价0.55元/份中文电脑版六联票单价0.9元/份供应商名称: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凯旋大厦本项目联系人:刘莹联系电话:010-63417002选择该采购方式的原因:安全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1]196号 二、关于手工发票使用问题。手工发票不符合未来发票改革的方向,我省将在今年10月底全部停止手工发票的使用,各地要做好相关的宣传和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