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57/2005/2/ad74516111111250022232.htm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1]25号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坚决治理,防贿促廉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4_201107/20ch1083729807.shtml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颁布时间:2011-7-16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新社华盛顿3月23日电 美国商务部23日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征收27.01%的反补贴税,以抵消所谓中国木地板出口得到的政府补贴。
美国8家木地板制造商去年10月向美商务部提交诉状,称中国木地板出口得到政府补贴,并有低于市场价格的倾销行为,要求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木地板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美国木地板经销商则对此表示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迁入地应该给迁出地财政补偿!!!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的通知 京财税[2011]64号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利益,确保区县财政平稳运行,持续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轻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工商税务管理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对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办理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工商、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除有重大在查案件情形外,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手续,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二、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一)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日常工作。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区县参照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区县级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县迁移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三、 合理调整区县财税利益 (一)双方区县可采用“个性化”方式,自行商定解决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企业迁移涉及的双方区县应按照“依法合规、平等协商、多赢发展”的原则,开展充分沟通与磋商,以双方自行商定一致的方式,平衡双方区县财税利益,市级对区县需要协助的有关工作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区县间未能通过“个性化”方式解决企业迁移及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可纳入市级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市级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区县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对经认定的迁出地区县重大财税利益损失,市财政通过每年增加迁入地区县专项上解予以补偿,补偿期为三年。 1. 调整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的企业,凡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000万元,均被认定为“重大企业”;“重大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被认定为“重大利益额度”。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包括该企业在区县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的10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5%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土地增值税的50%部分。 为妥善处理相关区县财力关系,在“重大企业”迁移三年内(从迁移当年计算起),以“重大利益额度”为依据,每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相应增加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和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即:某一“重大企业”迁移后,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 年度终了后,双方区县对当年相互迁入、迁出的全部“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进行清算,确定双方区县“重大利益调整额度”及上解方与补助方。 2. 工作流程 一是在“重大企业”迁移当年,由迁出地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迁入地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关系及纳税额度进行确认,并签订确认书。 二是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区县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重大利益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包括:双方区县全部“重大企业”的纳税人名称、工商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企业迁移原因、“重大利益额度”及企业迁移前三年分年度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和分税种明细情况、迁移当年该企业在迁出地区县累计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分税种明细情况、“重大利益调整额度”及上解方与补助方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区县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四部门公章。 三是市财政局在“重大企业”迁移三年内(从迁移当年计算起),每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增加有关区县的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 3. 特殊情况 (1)若迁移当年,“重大企业”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过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则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 该企业当年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当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该企业当年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时,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0。 (2)若“重大企业”在迁移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内再次迁移,由第一次迁入区县协调原迁出区县与新迁入区县对“重大利益额度”进行清算。 (3)对企业合并重组、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小于1000万元等不符合重大利益协调机制条件的企业跨区县迁移行为,原则上不作调整。迁入地区县与迁出地区县最终协商一致的,可参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办理,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以双方区县协商一致的数额为准。 (4)对符合“重大利益额度”标准、但属于受国家及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影响而进行的生产型企业外迁等特殊情况,迁入地区县与迁出地区县商定一致后,可不按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办理。 四、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以外,凡企业在发文之日起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但与实际生产、经营、核算不一致的跨区县迁移行为,由市级工商、税务主管部门按照既定工作程序处理,不纳入重大利益协调机制解决。 (二)凡企业在发文之日起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享受迁入地区县自行制定的违规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的跨区县迁移行为,均被认定为非正常流动。迁出地区县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类材料,加盖区县四部门公章。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审核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对迁入地区县采取惩罚性措施。 1.对未通过“重大利益协调机制”调整的,参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执行。 2.按迁入地区县返还给企业资金的2倍,增加迁入地区县的定额上解。定额上解纳入年度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全部用于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规模。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预售制也就是老百姓再熟悉不过的“买期房”。追溯这一制度的发展,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始于1994年。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建立预售制模式的目的是扶持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房地产企业资金壁垒。
由于这项制度允许开发商在房屋未建设完工之前就进行销售,使得开发商的资金能够迅速回笼。这项制度很快就成为全国各地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
商品房预售制度导致购房人看不到房子就交钱,一旦房子出现问题,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开发商的惩罚措施十分有限。
预售制是一个舶来品,在各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初期,几乎都实行过商品房预售。但随着市场发展成熟和一些国家住房总体供需平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7]40号
颁布时间:2007-7-4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民办非盈利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请示》(闽财综[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76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民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不体现政府行为,其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 8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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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