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看,装饰劳务,营业税的计算依据应该不含材料的。 也即,装饰劳务的清包工文件失效,装饰劳务计税的依据并未实质改变。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则总局发文是多次一举,这才是作废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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