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04日 11:28
【编者按】合同法可以在不违背双方意愿的前提下进行,一方可以多得利,而另一方可以让利。但是税法从为国家筹集财政角度考虑,更倾向于公允、公平和合理。从常理和大范围考虑问题。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所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2.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表3-4(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表3-5(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5.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6.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构认为,销售企业加价销售,在30%以内是合理的,超过30%,则说明,生产企业定价过低,要调整)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7.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8.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9.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表3-6。
10.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