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
{问题: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借)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目前,所得税法律对个人借款采用规避方式,这是因为个人借款受法律限制。
实际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假如能取得发票,则可以按规定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不得给个人代开利息发票,据此,可以判断,这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原则上,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明确,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附: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附: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上述条文,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所得税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也称财务公司),也是金融企业,其贷款利率可以是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是否可以认为这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最高利率限制?
特殊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借款如何开具发票税前列支?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看,这是营业税应税范围,应该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