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 月10日,教师节,今天,对我来说,注税考试通过了,付出终有回报,难忘今日。加油吧!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
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
感情的交流,以公理正义为原则;语言的沟通,以体谅包容为雅量;人我的相处,以不违情理为自然;金钱的运用,以量入为出为正常。
夫妻之间该怎样相处?夫妻之道有三等,你是哪一等呢?有以下六点参考:
上等的丈夫,回家帮助太太料理家务。他会想到太太忙于工作,还要忙于家务,必定辛苦,下班回到家里,他会体恤太太的辛劳,协助太太操持家事。这样的丈夫,必定是上等的丈夫。
中等的丈夫,回家喝茶看报,赞美太太。不会帮忙做家事的丈夫,回到家
很久很久以前,
狐狸是怕老虎的,
耗子是怕猫的,
小偷是怕警察的,
坏蛋是怕好人的,
撒谎是会脸红的,
放屁是会臭的,
做坏事是怕鬼敲门的;
很久很久以前,
天空是蓝的,
大地是丰沃的,
水是可以喝的,
庄稼是长在田里的,
土豆是埋在土里的,
生孩子是需要女人的,
但只有女人也是生不出孩子的;
很久很久以前,
杀人是要偿命的,
贪污是要坐牢的,
法庭是讲理的,
法官是不能胡来的,
歌星是不陪领导睡觉的,
小姐是不能乱叫的,
结婚是先要谈恋爱的;
很久很久以前,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
考试时不能作弊的,
大学生是不能卖淫的,
拍电
各位考友,我考注税—–相关法律,希望向各位讨教,qq:695319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n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