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根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一般情况下,对应交值税的的处理、统计和查询基本上是按年度的,而且上年销项税额等栏目不应带入次年。所以建议日常月份没有必要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些栏目进行清零动作,而是于年终再处理,相关栏目进行对冲,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