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家企业在2009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实行辅导期的6个月管理。
2010年1月申报2009年12月的税时,一般没有进项税额的,对于在2009年12月认证的进项税放在附表(二)24与25栏中,切记2009年12月认证而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定要在上述两栏中填写,否则当申报2009年1月份的税额时,系统是不允许你抵扣的,损失就很严重了!
2010年2月份申报2010年1月份税时,此时应该取得了税务局签发的在2009年12月认证进项税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稽核结果明细清单”此时在申报2010年1月份增值税时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写2009年12月份认证的进项税,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认证与稽核不一致的。在2010年1月份认证的进项税必须在附表(二)24与25栏中反映。以此类推!
2009年12月是没有进税可抵的,所以要注意!2010年6月有两个月的进项税可以抵扣(2010年5月认证的与6月认证的)
会计上的处理:当月认证下月抵扣进项税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反映。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等到下一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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