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01日 14: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
2011年12月30日 15: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
2011年12月30日 15:4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
2011年04月10日 22:15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8号)(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7号】(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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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9日 11:14
2011年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调整表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
序号
项 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合 计
用人单位
劳动者
1
养老保险
2011年度城镇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劳动者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与下限,根据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的300%与60%,分别确定为11688、2338元
22%
8%
30%
2
医疗保险
12%
2%
14%
3
生育保险
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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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1日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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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0日 21:50
沪财教[2011]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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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1日 11:36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2011年01月15日 22:32
根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一般情况下,对应交值税的的处理、统计和查询基本上是按年度的,而且上年销项税额等栏目不应带入次年。所以建议日常月份没有必要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些栏目进行清零动作,而是于年终再处理,相关栏目进行对冲,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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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8日 10:07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0-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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