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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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6、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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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外贸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向海关报关出口。
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单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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